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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来源: 厦门国税 编辑: 2015/01/19 11:04:38 字体:

问: 您好,我想请问俩个问题:(1)我司在前三个季度共亏损10万,第四季度盈利11万,我在报第四季度所得税时,申报表第十四栏“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会自动产生数字,请问这是怎么回事?(2)因为前三个季度都是亏损,第四季度盈利,那第四季度的应交的所得税是10000*25%=2500?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减免优惠系统会自动计算并体现在季度申报表第14栏“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如贵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没有再享受其他减免优惠,且前三个季度都是亏损,则第19栏“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等于(110000-100000)*50%*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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