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维修所耗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请问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配件,是否视同销售缴纳税款?
山东国税12366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提供免费维修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生产企业在保质期内因免费维修承诺而发生的免费更换自产零配件和修理修配劳务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已在销售产品时获得并缴纳相关税款,免费维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的零配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维修材料、配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