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税务案例风险分析
案例:我公司2021年发生销售货物的装卸费300万元,2022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没有取得发票,直到2022年7月才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税务局在8月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时点没有发票,但作了税前扣除,要求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依据?
政策及适用分析:
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适用分析:企业实际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提供发票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公司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该300万元费用发票,按规定应当纳税调增。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适用分析:企业实际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也没有取得发票纳税调增后,在之后5年内取得发票的,可以出具专项说明后,追补在发生年度扣除;在发生年度追补扣除成本费用后,所属年度多交了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抵减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或申请退税。
案例公司如果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没有扣除暂估的300万元费用,在2022年7月取得发票后,通过专项说明,可以对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补充申报,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将对应300万元不再调增,也即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因为汇算时没有扣除这300万元多缴的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案例公司2022年7月收到发票的成本费用已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对2021年年度所得税进行补充申报,当然,也没有导致少缴所得税的情况产生。所以,不存在补缴所得税的依据。
我们再深入分析一点点,案例公司是否需要补6月到7月取得发票期间、对应费用影响的所得税税款的滞纳金呢?接下来看第三个文件:
文件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适用分析:企业实际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应纳税调增但没有调增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先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60天内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才是对应取得没有取得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惩罚性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天内没有取得发票,那么这部分费用要纳税调增,而且调增后也不能再适用文件1(国家税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政策,哪怕是在后续取得发票,也不可以再追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所以,案例公司在2022年7月已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在2022年8月检查时已不存在未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情形,没有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也就不应当存在税款滞纳金的问题。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案例公司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还没有取得发票,被通知之日起60天内也没有取得发票的,则需要调增2021年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对应税款和滞纳金,而且后续取得发票了,也不可以追补在税前扣除了。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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