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线数据看小微企业优惠为何落实难
记者近日走访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监控中心,对纳税人咨询问题进行了分类调查。从12366热线数据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资格认定和备案登记程序繁琐。资格认定和备案登记程序繁琐使得小微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付出的成本与优惠的所得不成正比,往往造成很多小微企业没有精力去争取。很多小微企业呈微利经营,年度汇算清缴下来,企业每年只能少缴几百元钱,这种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
山东滨州某企业财务人员说,他们企业规模小,本身就是微利经营,虽然知道国家对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但经咨询12366才知道,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57号)文件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由事先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在的操作流程有两种模式:一是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填列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与年度申报表同时申报;二是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申报,提供相应的资料(认定表及证明材料),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认定——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模块中受理。针对这两种模式,即使纳税人的人数、资产、应纳税额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企业也会考虑付出的成本(主要是等待审核时间、企业会计素质不一、有的无法准确填表等情况)与优惠的所得不成正比,往往也会因为麻烦自动放弃减免权利。
小微企业账证不健全。小微企业由于账簿记录不规范,而且存在发生业务不开具发票的现象,造成企业申报时难以做到如实准确地核算应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也难以进行查对。
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代开发票后一般情况下都已经把发票联交付给受票方以便于结账,所以绝大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再收集齐全发票全部联次,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为其办理退税。
结合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反映,山东省国税部门提出改进政策的建议:一是提高免税额度,使广大小微企业切实感受到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关怀,增强小微企业发展的潜力。二是调整销售额确认方式,将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从小微企业销售额中剔除,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曲笛 赵同喜 黄玉冰 本报记者 贠相忠 张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