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人可接收的全电发票增至4个省区市
11月7日起,新疆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至此,新疆纳税人可接收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的省区市已增至4个。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疆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从11月7日起,新疆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市)、内蒙古和上海试点省区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今年8月28日起,新疆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这三个试点省区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新疆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电发票具有用票更便捷和入账归档一体化两个优点。全电发票数据应用很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是纳税人在税费申报预填服务的数据基础。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纳税人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全电发票样式,提升纳税人用票便利的同时,满足了对个性化业务的需求。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
新疆纳税人可以接收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的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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