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布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我市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 出口货物须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办法办理直达手续。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免税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