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消息,为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山东省发挥税收导向作用,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
其中,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同时,山东省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外,山东省还减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