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需关注的8个问题
一、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如何填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根据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填报规则。具体如下表:
在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的情况下,如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本期金额”填报2025年1-3月的金额,“上期金额”填报2024年1-3月的金额;如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本月数”或“本月金额”填报2025年3月的金额,“本年累计数”或“本年累计金额”填报2025年1-3月的金额。
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 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中《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的规定,第 1 行 “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 2 行 “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三、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规则,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2025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亏损取决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完成。如果在2025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完成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如果2024年度尚未完成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不能在 2025 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
四、2024年购买 5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2025年一季度预缴时是否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 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中《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列次填报时间口径为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24年购买 5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2025年季度预缴时不需要纳税调增,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五、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季度预缴时能否扣除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规定,第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季度预缴时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六、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024年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并纳税调增,2025年一季度被投资单位注销,季度预缴时能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规定,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2024年因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而进行了纳税调增,2025年一季度被投资单位注销,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计算,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损失,不能进行纳税调减,实际发生的损失,年度清算清缴时再纳税调减。
七、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能否纳税调减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按照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计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分红,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此,季度预缴时不能进行纳税调减。
八、一季度利润总额350万元,有130万元政府补助,能否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在2025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利润总额350万元,其中130万元政府补助能否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该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这130万元政府补助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企业需要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资金拨付文件、管理办法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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