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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1/14 14:53:13 字体: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要交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果在境外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在限额内抵减境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2、构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该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也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境外所得仅指与该境内机构、场所相关的部分。同居民企业一样,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与机构场所的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在限额内抵减应在境内交的企业所得税;

  3、没有形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没有形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内,对非居民企业是否要在中国纳税,以及中国企业是否要在境外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1、销售货物的所得,以交易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境内所得;

  2、提供劳务的所得,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如果境内公司甲聘请境外的A企业为其在境外提供产品推广服务,因为推广业务发生在境外,所以境外A企业没有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甲公司付A公司款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转让不动产的所得,不动产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如境外B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一房产转让,则其取得的转让不动产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转让动产的所得,由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纳税地点。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的,那么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境内企业乙在境外某国购买一设备在境外出租两年后转让,根据税收协议,如果构成境外的机构场所,则转让设备所得是与境外的机构、场所相关的,属于境外所得;如果在境外没有构成机构场所,则转设备所得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乙是中国居民企业,其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在中国境内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抵减中国境内应交的所得税税额;

  5、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则该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如,境外C公司是境内丙公司的股东,2018年10月,C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D公司,C公司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6、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7、取得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或负担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的,则该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机构场所的判断

  1、一般规定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的场所,一般会形成机构、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提供劳务的场所;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境外机构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委托代理人视同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2、税收协定

  中国与非居企业所属国家有税收协定的,一般会在是否形成机构场所时间上的限制。比如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就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才构成机构、场所;提供其他劳务的,业务活动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形成机构场所。

  四、源泉扣缴的规定

  有些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租金所得,按境内付款方在付款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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