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前后企业关注的合同事项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原来适用16%和11%增值税税率的业务,税率调整为13%和9%。
企业翘首以盼的降税率的红利马上就要来了。“在税率调整前企业应当注意些什么事项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红利?”
现在我们就从企业的角度来梳理一下执行中和即将执行的增值税业务,一起来看看怎么操作和安排能最让财务人员省心省力,还能让企业减少操作不当引发的税务风险,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在分析之前,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执行的税率为准的。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出租及加工修理、修配的业务仍适用16%的税率;而原适用11%税率的业务,也仍然按11%开票,不管您实际开票时间是否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只有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才可以适用调整后新的税率。
一、 执行中的业务
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务必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
因为合同金额已签订,如果不能变更合同金额的,应当尽量促进业务的执行,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尽可能落在2019年4月1日前。为什么要这么做,你懂的。
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更要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了,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一定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您开原税率的发票时,补滞纳金是妥妥的。
另外强调一下,同一合同下的业务,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调整税率前的适用原税率;发生在税率调整后的,适用新税率。
二、 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对于即将开始的业务,在合同商谈中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
一般情况下我们签合同时,协商价款时都是实际交付的金额,这个金额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现在要降的就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还是按原来可以接受的价格确定,您无疑是提高了货物实际的价格(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了)。如果说货物涨价您不接受,这时签合同就应当商定不含税的货价。这样,税额降了后,您采购支付的金额才会减少。
举个例子,调整前计划按116的价格采购,这116是包含货款100和税额16的。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调整后,货款仍为100的情况下,税额应当是13,如果您还按116价格采购,却只能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实际是102.65,无形之间涨了2.65%。
所以签合同时,商定不含税货价100不变,税额按适用有效税率计算。那么调整税率后,您支付的总采购金额应当为113元,则不是116元。
而对于销售合同,您公司没有涨价的意图,为维护长期合作关系,也尽量按不含税价作为合同的基准价格。如果客户没有关注到,依然按调整税率前您公司销售的含税价确定合同金额的,那您公司就偷偷乐吧。
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请大家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税【2017】58号相关的规定。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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