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六)
@所有人,您错过的个税知识↓
接下来就是“偶然所得”了。我们一起来看看个人 “偶然所得”有哪些税收规定?
一、“偶然所得”的基本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二、“偶然所得”的特殊规定
1、担保收入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受赠房产所得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收入: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3、抽奖所得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受赠礼品或网络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股东取得的不竞争款项
财税【2007】第102号明确资产购买方企业向销售方个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6、福利有奖奖券中奖收入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7、特定地区人才奖励免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所得”何去何从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取消了“其他所得”,原来以“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是否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又按什么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揽储奖金
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废止。该项收入是否要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目前没有合适的计税的税目。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废止。该项收入是否要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目前没有合适的计税的税目。
3、无赔款利息所得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废止。该项收入是否要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目前没有合适的计税的税目。
4、无赔款优待所得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废止。该项收入是否要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目前没有合适的计税的税目。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扣或手续费收入
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废止。该项收入是否要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目前没有合适的计税的税目。
6、担保收入
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该项收入自2019年1月1日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购房违约金收入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废止。该项收入是否要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目前没有合适的计税的税目。
8、受赠房产所得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该项收入自2019年1月1日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受赠礼品和网络红包所得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该项收入自2019年1月1日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递延商业养老金收入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该项收入自2019年1月1日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