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0/11/09 18:13:33 字体: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大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支撑。在税收方面,建筑业的管理有些情况又相对复杂和富有争议,那么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


01

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原则上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不区分项目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也有个别省市有自己要求,比如福建省规定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02

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03

附加税费

(1)城建税
参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另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04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由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关于印花税,由于税源争夺的原因,在实务中,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交施工合同的印花税,有的地区要求在施工地交施工合同的印花税,大家注意不要重复缴纳。


05

环境保护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实务中很多地区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都是核定征收的,需要关注一下具体的征管要求。

   

06

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同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07

工会经费

有个别省市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律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比如江西和四川。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