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对该政策进行了明确。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大家关注。
一、2020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吗?
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形成无形资产的,是否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一次在税前扣除?
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1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四、公司既经营生产业务又经营其他服务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根据1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五、制造业企业如果当年取得非制造业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六、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根据1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七、2020年经研发形成了无形资产,2021年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1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八、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虽然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但通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亏损额,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九、必须是制造业企业才能在预缴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根据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没有专门强调必须是制造业在预缴时享受,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在预缴时享受。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