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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业务口径下的企业“人数、人员”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11/22 16:43:03 字体: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交纳残保金时的职工人数,还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人数,公司接受有劳务派遣人员,是应该计入用工方还是派遣方的人数,不同的业务口径下这些人数、人员都该怎么确定?今天细细捋一下相关的规定。

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准则方面对于职工的定义,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中,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劳动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符合职工薪酬准则界定范围内的人员,都属于企业职工,职工人数的都应该包括这些人员。

具体文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企业所得税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方法是按全年季度平均数来计算。即,先求季度平均数,再求全年平均数;

季度平均数=(季初+季末)/2

年度平均数=四个季度平均数之和/4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文件参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文件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具体文件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中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具体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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