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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11/25 10:13:04 字体:


本周接到一个会员咨询问题:公司购买酒水在宴请的时候用于招待客户,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视同销售?
购买酒水在宴请的时候用于招待客户,是实务中一个很常见的业务,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然后再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1、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购买酒水用于公务宴请交际应酬消费,在增值税上属于个人消费,其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用于交际应酬;……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有人认为公司购买酒水用于公务宴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文件写了“用于交际应酬”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还是要看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如果是企业购买的酒水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客户带走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如果是在宴请的时候,把酒水打开喝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做限额扣除。
还有人认为,打开酒水客人喝了,那资产的所有权属不也已发生改变了吗,也应该视同销售啊。不知道有没有想过,如果客人喝多了,喝吐了呢?

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分享~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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