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加计75%、四季度100%,研发中“其他”费用如何分配?
近日,会员咨询:A公司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前三季度享受75%的加计比例, 第四季度享受100%的加计比例情况下,“其他”项目如何考虑是否超过限额标准?
就此问题,我们来分析分析情形:
第一步:先考虑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如何计算?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规定:“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如果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则“其他”项目按照整年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下简称“五项费用”)合计金额×10%/(1-10%)和“其他”项目年度实际发生额孰低来申报。
如果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则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行次的填表逻辑来看, “其他”项目也是按照整年的 “五项费用”合计金额×10%/(1-10%)和“其他”项目年度实际发生额孰低来申报。
第二步: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时,衍生的新问题:“其他”项目如何在两个区间做分配?
此时,就引发一个新的问题了,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时,如果“其他”项目年度实际发生额小于整年的 “五项费用”合计金额×10%/(1-10%),不存在调整。那么,填报也没有问题,按照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实际发生金额分别申报,不用管各区间的“其他”项目有没有超过限额。但,如果“其他”项目年度实际发生额大于整年的 “五项费用”合计金额×10%/(1-10%),如何按照限额分配 “其他”项目呢?
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来看,如果第四季度选择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金额是自己填写的,至于这个数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并无相关说明。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是研发总额减去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没有对各个区间“其他”项目单独列示,也就没有超过限额后如何分配这一情形做出具体说明。
从填报逻辑和28号文看,选择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时,笔者倾向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就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填写(包含“五项费用”和“其他”),不考虑“其他”项目是否超限额,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按照研发总额减去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轧差填写,但具体填报时还是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意见。
笔者将上述分析进行整理: “其他”项目一定是按照整年的 “五项费用”合计金额×10%/(1-10%)和“其他”项目年度实际发生额孰低来申报的,但在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中如何分配呢?详见如下: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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