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允许扣除,这是没有疑义的。那么,企业同时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允许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允许扣除的税金不包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为什么没有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呢?这与土地增值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开征时间有关。
教育费附加是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开征依据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1995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1999年1月1日,辽宁省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2002年1月1日,福建省开征, 征收率均为1%。
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的,因此,在开征土地增值税时,各地还未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到2010年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因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未包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性质相同,都是用于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且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与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相同,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合理的,但是,截止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导致在实务中,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不允许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两种地方口径。
注: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允许扣除的税金不包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从2022年9月21号开始实施,因此,青岛税务机关自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允许扣除的税金包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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