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政府没收的税务处理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会员企业咨询: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并被没收,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已计提的折旧是否需要纳税调增?被政府没收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并被没收,属于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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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被政府没收,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在不得扣除的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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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被政府没收,发生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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