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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劳务开具的出口加工发票是否免税

2015-01-28 09:40 来源:潍坊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境内企业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劳务,为其开具的出口加工发票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符合为特殊区域内的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劳务,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齐单证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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