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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可不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5/10 14:16:41 字体: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哪些纳税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即,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意味着,不包括按照50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企业。比如,某劳务派遣企业在2017年5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次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注意,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者季度,时间需连续不间断计算。

二、年应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它情况,2016年一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7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6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6年度,应该计入2017年第四季度。

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对于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原一般纳税人,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应按照申报转回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比如,某一般纳税人6月份申请转回小规模登记,其当月申报属期是2018年5月,其“年应税销售额”为从2017年5月到2018年6月间的应税销售额。

三、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情况下,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如何估算?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

估算的具体方法为:

按月申报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

按季申报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4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

四、转让不动产等的偶然收入是否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按季申报,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因此,该纳税人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未超过500万的标准,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兼营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统一计算应税销售额并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并提供咨询服务,2017年5月~2018年4月取得销售货物销售额400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因此,该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600万元,不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六、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

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受理资料:

1.正确、完整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如何计算?

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1.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例如,甲公司是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9日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效期自下一季度开始,即2018年7月1日起。甲公司在2018年5月与6月两个月度内仍然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

2.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例如,乙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9日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效期自下一月份开始,即2018年6月1日起。乙公司在2018年5月这一月度内仍然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

八、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具体计入时分两种情形: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九、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十、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1.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征收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转登记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征收率),不受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对于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自2016年8月起,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相继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2018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转登记后销售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二、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补开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转登记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其他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比如,某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针对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需要根据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针对3月15日的业务,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十四、转登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如何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比如,某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发现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针对3月15日的业务,先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先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6%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先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3%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五、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作者: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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