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建立及财税处理——财税处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属于员工离职后福利计划。且企业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按计划计算的缴存金额存到指定的账户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所以属于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每期缴存时作分录,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期末,余额在流动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税收政策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在建立年金后15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及其他税务局要求报送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后建立的年金:
缴存时:企业为全体员工按规定标准缴存企业年金的,单位缴纳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扣除。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可以作为计算基数。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收益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时:员工领取年金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建立年金的企业、托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年金的员工,托管人以按月、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按季或按年领取的,平均分摊到月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出国或受益人死亡,需要一次领取年金的,按12个月分摊,作为每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因以上原因一次领取年金的,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前建立的企业年金,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缴存时扣缴过个人所得税了,所以在该部分年金在员工领取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