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不动产原值一千万,评估增值为一千五百万,取得了被投资企业一千五百万的股份,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此业务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
(1)对改变所有权属的不动产按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对取得的股份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