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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品出版后加印取得的稿酬如何计税

2014-07-23 08:59 来源:深圳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个人作品出版后,加印取得的稿酬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作品出版后加印取得的稿酬应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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