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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需要缴纳契税吗

2014-08-22 09:14 来源:陕西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婚前张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字下,属于“单独所有”,现在张和王离婚后,张欲将其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请问这个行为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纳税人咨询情况未找到相关规定,但经咨询主管科室,认为张某婚前独立财产,离婚后王某无权要求分割,现张某主动将房产过户给王某需按正常办理过户缴税,即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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