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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受托加工珠宝只收取加工费是否缴纳消费税

2014-10-21 16:07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纳税人受托加工珠宝,只收取加工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因此,纳税人(个人除外)受托加工珠宝需代收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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