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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注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5/18 09:04:58 字体: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份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可以按月退还增量留抵,并取消退税比例,同时退还存量留抵,是力度非常大的。且为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政策;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是,企业在享受留抵退税时,大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误区:只有小微企业和列举的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才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按月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含个体工商户)。
注意:不少人误以为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这是错误的!如企业有留抵税额不符合上述规定,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误区:存量留抵集中退还期限过后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政策;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注意: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在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期限内没有申请退税,以后期间还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三、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其小微企业判断要分情况。

小微企业享受留抵退税,其小微企业的条件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不同的,应按以下标准判断:
1.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3.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四、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应先办理免抵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五、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1.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是指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
2.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是指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退回的增值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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