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年伊始:税收优惠红包连连
2019年1月份刚刚过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迫不及待的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税总局紧随其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4号、第5号,降税幅度及受惠范围可以说空前。
正当我们小微企业还在兴奋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2019年春节前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密集出台了财税〔2019〕20号、财税〔2019〕21号和财税〔2019〕22号。这些文件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和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集团企业及其子公司长期被集团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频繁流动的无偿的资金拆借行为来说,是非常实惠的,也是广大企业热盼的优惠政策,企业对于该政策的发布实施是欣喜的。
注意该优惠政策与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是有区别的,统借统还业务行为有偿的,不是无偿的;且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流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财税〔2019〕20号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收无偿的,且资金流向是多种的,包含:企业集团之间自上而下的资金流、企业集团之间自下而上的资金流、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横向资金流。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和财税〔2019〕20号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规定免征增值税,这两个优惠政策是互相补充的,几乎涵盖了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业务的全部,使企业在经营业务时放开手脚开展业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的适用范围。
财税〔2019〕20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财税〔2016〕36 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该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排除在外,不利于鼓励养老机构行业的发展,此次财税〔2019〕20号的规定打破了该限制,使这类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又是一项非常实惠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养老行业的发展。
三、明确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该政策可以促进一线大城市三甲等医院的优秀医生向二三线城市等小型医院流动,使二三线城市的疑难疾病得到快速合理治疗,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又是一项实惠的优惠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四条规定,解决了营改增前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享受营业税税免税而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遗留疑难等问题,使保险公司不因营改增而影响免税优惠。
五、提高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限额,扩大享受该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延续性政策,该政策之前就有,新出台的财税〔2019〕21号和财税〔2019〕22号在以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优惠幅度和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新旧政策比较表如下:
表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比较表
|
||||
项目
|
旧政策:财税〔2017〕46号
|
新政策:财税〔2019〕21号
|
||
个人优惠政策
|
企业优惠政策
|
个人优惠政策
|
企业优惠政策
|
|
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税限额
|
每户每年8000元
|
每人每年4000元
|
每户每年12000元
|
每人每年6000元
|
限额标准上浮幅度
|
最高可上浮20%
|
最高可上浮50%
|
最高可上浮20%
|
最高可上浮50%
|
享受优惠范围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企业招用的人员具备的条件
|
-
|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
-
|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未扣减完是否结转下年
|
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以扣减限额为限。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表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比较表 |
||||
项目 |
旧政策:财税〔2017〕49号 |
新政策:财税〔2019〕22号 |
||
个人优惠政策 |
企业优惠政策 |
个人优惠政策 |
企业优惠政策 |
|
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税限额 |
每户每年8000元 |
每人每年4000元 |
每户每年12000元 |
每人每年6000元 |
限额标准上浮幅度 |
最高可上浮20% |
最高可上浮30% |
最高可上浮20% |
最高可上浮30% |
享受优惠范围 |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企业招用的人员具备的条件 |
- |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
- |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人 |
未扣减完是否结转下年 |
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以扣减限额为限。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