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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送给最可爱的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6/06 09:45:43 字体: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无论在什么年代,军人都在为祖国的繁荣安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在保驾护航,今天,小编整理了退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惠政策,送给我们最可爱的人。

一、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的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优惠内容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注意事项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的条件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注意事项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的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四、随军家属就业企业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的条件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优惠内容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的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六、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企业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的条件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优惠内容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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