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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六个方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05 10:28:10 字体:

  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还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为职工减轻纳税负担,对于个人所得税较为现实的税收筹划方法,我们想到以下几方面:

  1、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所以,公司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缴纳基数不要偏低,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给予员工更高的福利政策,从三种情况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方面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级次,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方面按规定标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可以替换给予的工资薪酬,减少个人所得额,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所以,公司可以适当通过建立职业年金账户,以便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巧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稍微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单位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以下6个盲区:

6个盲区
超过盲区税负增加额
18001元-19283.33元
发18001比18000元多缴纳税款1154.10元
54001元-60187.50元
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缴纳税款4950.20元
108001元-114600元
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缴纳税款4950.20元
420001元-447500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缴纳税款19250.3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缴纳税款30250.35元
960001元-1120000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缴纳税款88000.45元

  可以发现,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建议,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从员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公司没有考虑年终一次性奖带来的低税率,使发放奖金利益,也没有考虑月工资间的超额累计临界点,更没有考虑奖金发放时间与发放次数,合并工资总额,带动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高值,如果全年薪金所得,按月预发部分,其余采用一次性奖金方式发放,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所以,合理制定工资薪酬制度,考虑绩效工资与季度奖,根据实际支付的时间与税率临界点金额考虑,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分三方面,一是每月预发工资金额与年终奖税率保持一致,其余额合并入13月工资发放;二是每月预发工资金额在超额累进税率边缘,因每月可以扣除3500元的费用,那么每月预发金额税率比一次性年终奖的税率高出一档,其余额按年终奖发放,如果年终奖超过税率临界点,那么超过的部分合并入13月工资发放;三是每月预发工资金额比一次性年终奖金额低于一档税率,其余额按年终奖发放。

  根据公司某员工一为例,该员工目前的情况及方案明细为:

月份
 某员工
 应交个税
筹划后
差额
双薪
 100,200.00
 
方案二
1
 50,300.00
 52,645.00
 85,000.00
 23170
 30,414.43
2
 50,300.00
 11,285.00
 85,000.00
23170 
 -11885
3
 50,300.00
 11,285.00
 85,000.00
 23170
 -11885
一季度奖金
 170,000.00
 
 
 
 
4
 50,300.00
 84,055.00
 85,000.00
 23170
 60885
5
 50,300.00
 11,285.00
 85,000.00
 23170
 -11885
6
 60,300.00
 14,285.00
 85,000.00
 23170
 -11885
二季度奖金
 200,000.00
 
 
 
 
7
 60,300.00
102,055.00
 85,000.00
 23170
 78885
8
 60,300.00
 14,285.00
 85,000.00
 23170
 -8885
9
 60,300.00
 14,285.00
 85,000.00
 23170
 -8885
三季度奖金
 200,000.00
 
 
 
 
10
 60,049.00
101,942.05
 85,000.00
 23170
 78772.05
11
 58,417.18
 13,720.15
 85,000.00
 23170
 -9449.85
12
 59,959.00
115,289.25
 59,323.13
 14033.10
 101256.15
四季度奖金
 200,000.00
 
 
 
 
责任奖
 29,750.45
 
 
 
 
一次性奖金
 82,247.50
 15,894.50
 659,000.00
194,945.00
-179,050.50
合计
1,653,323.13
562,310.96
1,653,323.13
463848.10
 109,514.41

  分别验证以上三种方案优势:

  方案一:每月预发6.07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65.90万元,其余金额为其他绩效工资或奖金,减少的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15%;(奖金与月工资税率相等)

  方案二:每月预发8.5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65.90万元,减少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19.48%;(月工资税率比一次性奖金税率高于一档)(方案计算中考虑了公积金和年金)

  方案三:每月预发5.8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96万元,减少的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13.66%;(月工资税率比一次性奖金税率低于一档)。

  根据公司某员工二为例,该员工目前的情况及方案明细为:

月份
某员工
 应交个税
 筹划后
 差额
双薪
 60,200.00
 
方案二
1
 28,571.80
 24,867.31
 65,000.00
 15,230.57
 9,636.74
2
 29,435.90
 5,478.98
 65,000.00
 15,230.57
 -9,751.59
3
 29,435.90
 5,478.98
 65,000.00
 15,230.57
 -9,751.59
一季度奖金
 117,000.00
 
 
 -  
 -  
4
 29,435.90
 50,816.16
 65,000.00
 15,230.57
 35,585.59
5
 29,435.90
 5,478.98
 65,000.00
 15,230.57
 -9,751.59
6
 39,121.34
 7,931.40
 65,000.00
 15,230.57
 -7,299.17
二季度奖金
 160,000.00
 
 
 -  
 -  
7
 39,250.14
 74,582.56
 65,000.00
 15,230.57
 59,351.99
8
 39,250.14
 7,970.04
 65,000.00
 15,230.57
 -7,260.53
9
 38,706.50
 7,806.95
 65,000.00
 15,230.57
 -7,423.62
三季度奖金
 160,000.00
 
 
 -  
 -  
10
 38,706.50
 74,337.93
 65,000.00
 15,230.57
 59,107.36
11
 39,628.24
 8,083.47
 65,000.00
 15,230.57
 -7,147.10
12
 38,567.26
 96,662.97
 65,000.00
 15,230.57
 81,432.40
四季度奖金
 180,000.00
 
 
 
 
责任奖
 29,750.45
 
 
 
 
一次性奖金
 72,357.50
 13,916.50
 420,000.00
103,995.00
 -90,078.50
合计
 1,198,853.47
 383,412.22
1,200,000.00
286,761.84
 96,650.38

  分别验证以上三种方案优势:方案一:每月预发6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48万元,减少的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20.85%;(奖金与月工资税率相等)

  方案二:每月预发6.5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42万元,减少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25.20%;(月工资税率比一次性奖金税率高于二档)(方案计算中考虑了公积金和年金)

  方案三:每月预发4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72万元,减少的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14.00%;(月工资税率比一次性奖金税率低于二档)。

  根据以上两名员工情况分析,采取月预付工资比一次性年终奖金的税率高二档,是方案。

  4、建立公益机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们通过建立公益基金会方式,将发放高管的奖金及工资通过捐赠基金会等机构税前扣除,而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等五类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在基金会以员工工资方式或费用方式支取其所得。这种情况明显是以减少税款为目的的,但个人所得税筹划不看过程,只看结果。

  5、通过通讯费、交通费等发票实报实销方式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部分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不需缴纳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以,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买手机,取得合法发票掩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通过取得交通费合法发票,掩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以减少低收入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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