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捐赠新规税前扣除来了,你清楚吗?
我国传统节日清明节到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不约而至,携国务院扶贫办发布了三部门联合公告——《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那么,49号公告有哪些新优惠及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9号公告是继财税〔2018〕15号文件之后对于公益性捐赠又一重大税收优惠——扶贫捐赠可税前全额据实扣除。49号公告之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据实扣除的只有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的公益性捐赠,但是49号公告对于扶贫的优惠范围更广,“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注意:49号公告规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扶贫捐赠支出的途径必须符合规定
扶贫捐赠支出的企业须注意,扶贫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不能直接对扶贫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否则扶贫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三、扶贫捐赠支出须取得合法票据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扶贫公益性捐赠时,根据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扶贫捐赠支出不影响其他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49号公告规定,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举例:
甲公司2019年发生公益性捐赠300万,其中扶贫捐赠100万,其他公益性捐赠200万元,2019年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则2019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为:
扶贫捐赠100万元可以税前全部扣除;
其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100+120=220万元
其他公益性捐赠2019年度未税前扣除的部分8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根据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按会计利润的1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扶贫捐赠支出可追朔调整4年税前扣除
49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因此,企业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8〕15号规定,当时超过捐赠限额没有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财税人员不要忽略此优惠规定呦,尤其是在新疆注册或迁移过去的利用公益性捐赠绿色通道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企业,如果有扶贫捐赠支出,企业别忘记追朔税前扣除并办理退税或抵税。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