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给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是否要确认收入
A公司2020年以1000元/吨购入大批原料煤,2021年因为产业调整,积压了3吨库存煤不再使用,考虑到很多员工在厂区附近租住平房,就以煤作为国庆福利的一类,由需要的员工凭福利票领走。此时煤价已涨到1500元/吨,员工领取时,公司要作销售处理吗?
A公司的会计小王带着这个问题,就想先从网上看看大家是怎么处理的。
百度一翻后,小王发现大家一致认为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主要原因参考以下回复。
于是小王就又找到会计准则。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按照准则,企业是基于与客户的合同确认收入的。而准则里的合同,包含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合同。
而企业将产品用于员工福利的,可以理解为以产品换取员工的劳务,是有对价的合同性质的业务,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应当确认为收入。
支持这一理解的还有发布收入准则的文件财会【2017】22号正文第三条“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企业以存货换入资产、或者有价劳动的,应当按收入准则,在存货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收入准则里讲到的存货是没有区分自产、还是外购。
那为什么大家都认为自产的产品用于员工福利要确认收入,而外购的产品用于员工福利不确认收入呢?
小王又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该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可以看出,以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作为员工福利发给员工时,应付职工薪酬都要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当期的损益或相关成本。
不同的是,自产产品后面加了一句“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而外购产品后面没有这样的表述。所以,大家就认为外购产品用于员工福利的,不按商品销售处理吗?
如果是这样。那A公司2021年以煤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时,按第9号会计准则,应当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为1500*3=4500元,作会计分录(不考虑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500
贷:原材料 ?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4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500
贷方的“原材料”的金额“?”如果按成本,是1000*3=3000元,显然是与借方数不等。基于借贷相等的基本原则,贷方也要以煤的公允价确认,这只能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啊。
而从收入准则角度考虑,企业将外购的产品用于员工福利的,也可以理解为以产品换取员工的劳务,是有对价的合同性质的业务,是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这与以实物捐赠等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同。
所以,小王就将会计分录记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3000
贷:原材料 3000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4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500
与上述处理相类似的还有以存货进行投资,是以存货换取股权,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所以,企业以存货进行投资的,以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金额,同时确认存货的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一样也不区分存货是自产产品、还是外购商品。
以上属于个人分析观点,欢迎讨论。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