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何时用“其他收益”、何时用“投资收益”
近期,有会员咨询债务重组产生的重组损益何时用“其他收益”、何时用“投资收益”?这个问题还需要从重组的方式进行区分。
1.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2.分析结论:
首先,对于债权人,无论何种方式,均计入“投资收益”。
其次,再考虑债务人时,需先分方式,通常分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组合方式,下面我们分类考虑。
方式 | 具体情形 | 科目 |
以资产清偿债务 | 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 | 记入“投资收益” |
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清偿 | 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
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 | 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
包含非金融资产的处置组清偿债务 | 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 记入“投资收益” | |
修改其他条款 | 记入“投资收益” | |
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 | 仅涉及金融工具时记入“投资收益”,其他情形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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