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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旅游费”税务处理问题

作者:吴晨光  上传时间:2012-10-8 0:0

    摘要:企业支付的雇员(非雇员)旅游费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包括个税处理、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作职工福利费列支等,本文将进行分析

    关键词:旅游费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要求不只是薪水的提高那么简单了。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活跃企业组织氛围,有时会组织雇员(包括对企业有贡献的非雇员)外出旅游。企业支付的旅游费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自有员工的旅游费,一类是非企业雇员的旅游费。对于这两类的旅游费,一般是由企业统一组织、统一凭合法发票报销、非现金支付。对于企业支付的旅游费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自有员工的旅游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支付的员工受益的“旅游费”从法理上讲,应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员工受益的当月工资总额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代扣代缴。

    (二)非雇员旅游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由于旅游费是由企业统一组织、统一报销、非现金支付,这给企业代扣个税带来了不便,也引起受益人的不理解。企业财务人员要根据受益人受益情况,将统一支付的旅游费进行分切,是自有雇员就并入当月工资总额中;是非企业雇员就按“劳务报酬”代扣。还有一个实际问题是,对非企业雇员只能由企业代缴(因为是非现金支付),对企业代付的个税是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因为它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税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在计算代扣旅游费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支付雇员(非雇员)旅游费换算成税前所得。例如代扣非雇员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旅游费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 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 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为了减少税务风险,企业要及时代扣雇员旅游费受益人个税,同时要将每次雇员旅游费支付原因、办法和目的等企业规定作为财务档案留存,以较有力的内外部证据证实“雇员旅游费”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是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以便税务部门检查。

    有企业会问,“雇员旅游费”能不能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呢?对此,9月24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相关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来源于国家税务局网站)。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对此,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他是这样论述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月24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回答与4月11日卢云的回答其实是有不一致地方的,但企业为了减少税务风险,还是要从严执行税法。

    对于企业支付的非雇员旅游费在代扣个税的当月,直接以“劳务报酬”科目列支,同时将相关企业内部规定予以存档,以便税务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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