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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员工薪金涉税探析

作者:吴晨光  上传时间:2012-9-24 0:0

    由于业务性质所致,物流企业(如代理运输公司、快递公司、仓储物流公司等)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前提下,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据笔者调查,目前物流企业用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1、全日制员工2、劳务派遣人员3、小时工 4、实习生 5、离退休人员。企业不同的用工模式,发放的工资管理是不一样的(不包括福利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合理列支工资支出,以规避所得税风险。

    对于企业员工工资税前列支,我国税法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全员制员工,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所得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实习生、劳务派和离退休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还应按以下思路进行税务政策把握。

    在2011年1月1日前,对于“实习生工资”,(国税发[2007]42号)有以下规定处理: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2012年初,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宣布“国税发「2007」42号文”失效废止。那么对于实习生工资如何纳税申报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12年4月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税公告「2012年第15号」没有对“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进行具体解释说明。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和非全用工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定义,企业要按照我国《合同法》完备用工手续,并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产生税务风险。“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一般都不是按月计发工资的,财务人员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按月汇总申报。

    对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已明文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应严格按此文规定申报代扣个税,从而保证离退返聘人员工资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另外,上海市国税局在2012年初下发了“沪国税所〔2012〕1号《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此文要求用工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借鉴该文件完善相关工资支出入帐手续,并按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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