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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所得税

作者:李国华  上传时间:2012-9-3 0:0

    【案例】

    美国某公司2006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甲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2010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10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81人民币。美国公司和甲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所得827-100×8.27=0,而税务机关认为其股权转让所为146万,应缴纳所得税14.6万元,二者谁的观点正确呢?

    【解析】

    美国公司和甲公司认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因此按照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确认投资为827万元(100万美元×8.27)。而股权的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所以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该案件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按照该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文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因此美国公司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应该以取得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二者外币的差额与转让时的汇率的乘积确定股权转让所得。计算过程如下:

    股权转让价: 827÷6.81=121.44万;

    股权转让所得:(121.44-100)×6.81=146万;

    应缴所得税:146×10%=14.6万。

    美国公司和甲公司在引用国税函[2010]148号时,没有考虑到或者说不知道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造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应纳税所得税和应纳税额。

    启示:财务和税务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而我们又恰逢一个变革的时代!尤其自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相关的配套法规随之大量出现,作为一名财税工作者,必须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更新知识,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职业要求。如果只是满足已知的税收法规,就会造成上面的错误,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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