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中的运用
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谨慎性原则广泛运用,有利于防止企业包装上市、虚夸资产、扩大利润的现象发生,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由于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主观臆断性等弱点。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人为调节费用、操纵利润的空间也增大。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应防止过度谨慎的做法。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11条第12项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谨慎性原则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稳健主义、保守主义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充分预计可能的负债、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以免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引起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它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条重要原则,尤其是新颁布的《制度》和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实际上,它的具体运用,并非今日开始,早就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了,但是具体明确谨慎性原则是在1992年发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后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及出台的新的法规,因此此项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不过所涉及的范围之大,内容之多,与《制度》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是无法比拟的。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包含谨慎性原则现代会计以费用和收入的发生为依据,进行期间损益的计算。
现行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是由确定性计算和非确定性计算构成的,其计算结果也自然包含着确定的数值和不确定的数值。对不确定的数值则需预见计算,这时会计人员必须选择特定的一个数值,如果是单纯的预见计算,从理论上来说就要使预计值和事实确定值的误差尽可能缩少,为此应选取中值。然而,会计只要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在与利润分配的联系中就必须选择不使利润过大表达的数值。这种选择标准就是一种谨慎性原则。在预见计算中采用谨慎性原则时,预见计算带来的利润过小表达的可能性虽然很大,但它并不是有意识地谋求表达过小的利润。只要以可以预见计算的权责发生制为前提,谨慎性原则就必然有一席之地。从理论上说,对资产减少的原因和将来支出的原因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并计量可能发生的价值减少和支出的幅度,从中选择避免使利润过大表达的数值,是完全合理的。因此,只要会计计算中存在着预计因素,谨慎性原则就是必要的。
二、实现原则中包含谨慎性原则实现原则是指应在企业售出产品或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原则。
实现原则最确切的意义是非现金资产或权利转变为货币,实现原则的本意是防止利润的提前记入和提前分配,因为任何提前记入和提前分配都有会使企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为了保护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利益。排斥这种不确定性风险,现代会计的计算结构采取了以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原则为前提,补之以配比原则的形式,即有收入必有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事实上已把谨慎性原则渗进了会计框架中,并赋予它们合理的地位。这样一种会计计算框架的会计处理,人们都接受了,并不视为有意识地谋求利润的过小表达的谨慎性原则。
三、在会计核算上也贯穿着谨慎性原则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或最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这也是以谨慎性原则作为指导的。
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体现在《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诸多方面,下面举一些例子来说明。
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在物价上涨时,发出存货的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本期成本接近当期水平,减少利润中水分,期末存货价值偏低,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使本期成本偏低,利润中水分加大,期末存货价值升高,实现不了稳健性目的。
2.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制度》还将计提范围由原来的存货及应收账款增加为八项。这是针对我国存在的当前普遍的资产虚增现象,进一步扩大谨慎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样就能使会计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的有效价值,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加真实稳健的会计信息。
(1)坏账损失准备。《制度》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范围,除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外还包括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以及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两项;在计提比例(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0.3%~0.5%)可以选择在100%的比例下计提和计提方法(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上,可以选择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及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这样给予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夸大利润和权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2)存货跌价准备。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存货计价是按照历史成本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货的价格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更新换代,原有的库存原材料或产品已不适应性产品的需要或者过时以及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等等原因,导致存货的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出现虚夸资产而虚增利润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此,《制度》规定,“会计期末,存货的计价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即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符合谨慎性原则。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是指在证劵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选择方法可以选择投资总体、投资类别及单项投资计算方法,这样给企业增加了选择的空间,在目前证券市场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的情况下,有利于企业抵御短期投资损失产生的风险。
(4)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视为投资,但在具体核算时又有别于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期末企业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原则为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期末,检查委托贷款本金的可回收性,如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另外,《制度》还规定,企业计提的委托贷款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而且委托贷款以计的利息不计提坏账准备。
(5)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项目按照减去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下面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分别举例: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如:2003年末宏远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发现由于技术陈旧,生产设备A预计可收回金额为8万元,而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所以该公司应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其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这样固定资产减值大于固定资产折旧而在会计报表中未反映的减值额在新企业会计制度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同时将该部分减值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使得虚增的资产和损益都得到了真实的反映。新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以及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特别是按单项计提防止了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走形式,缩小了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来调节利润的空间。
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会计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近期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关联方无形资产交易来达到转移资产或增加收益等情形下,该项规定的出台相当必要。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规定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预期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的情形。例如:2003年末宏远公司发现其拥有的账面价值为40万元的无形资产B发生了减值损失,此时估计无形资产B可收回金额为30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0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由于无形资产较大一部分系新技术、新发明等更新周期较快的技术产品,其更新周期相对其他实物资产来说更短一些,无形资产入账时估计的摊销年限较难准确,因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无形资产计提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不仅夯实了资产,而且也防止了利润的虚增。
(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充分能体现其价值,特别是针对“烂尾楼”工程,此项规定的可以提高资产质量,使资产负债表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防止企业虚盈实亏,实现资本保全。
3. 待处理财产损溢要当年处理完毕。
《制度》规定了存货、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及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这样,企业对长期积压贬值、变现能力差,账面成本高于市价的存货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并按照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真实反映资产的情况。
4.设置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制度》规定:对于因接受捐赠而持有的非现金及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分别作为资本公积下的二级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反映,只有待非现金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才将确认收益并转入一般公积项目,而对企业接受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及外币资本因采用汇率不同所产生的溢价都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收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5.债务重组均不确认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确认收益;债权人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只能确认重组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重组发生的收益,不预计未来的或有收益,但预计未来的或有支出。如果存在或有收益,也只能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完全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内涵,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高估资产。
6.非货币性交易。
谨慎性原则在以下几方面充分体现:①、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首先,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加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性交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其次,由于货币性交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性交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最后,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②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的会计要素时,尽量不高估资产价值,并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综上所述,在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计量中,谨慎性原则得到了最充分的运用,贯穿于各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计价及交易损益的计量。
7.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者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8.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少额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而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大额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防止企业通过开发无形资产来调增利润的目的。
9.投资。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对于对外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评估价高于其账面价值,不确认收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若为贷项,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计入投资收益;若为借项,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计入投资损失,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挂账,虚增企业资产以及使企业提前确认费用,递延确认收益。
10、借款费用。
新会计制度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给予了严格的界定。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发生,防止了不少企业账面上的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而往里面塞入各类费用的现象。
同时新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是指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11、或有事项。
新会计制度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对或有事项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主要运用“预计负债”科目。
对处理或有事项发生的费用主要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来核算;对或有事项的赔偿金额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算。可见新会计制度对或有事项的确认非常谨慎,即使确认也将其合理的计量后计入损益。
对或有资产的披露新会计制度就更是如此,新会计制度规定: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或有资产披露时,企业应当特别谨慎,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四、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中运用的两面性
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谨慎性原则从产生之初即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避免虚计资产和浮夸利润,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运用该原则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随意的色彩,甚至为报表粉饰留下了空间。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来看,扩大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挤去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鉴于我国会计实务的现状,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成为当前贯彻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因素。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制度的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
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如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的方法等。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决定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而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性上比较随意,使资产和利润达到客观性要求的目的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如:(1)实际成本计价下,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什么价格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后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企业作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2)固定资产采用快速折旧法还是采用直线折旧法,也会影响到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等等,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笔者建议,应就上述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
2、稳健性原则运用“度”的问题。
稳健性原则事实上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提高收益质量,实现资本保全,否则就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从1999年开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计提 “四项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践就证实了这了点。为减少运用稳健性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制度》第51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的考虑权衡相关性、客观性、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条化”执行,否则仍会犯“度”运用不当的错误。
3.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
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而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如会计人员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者《制度》规定:“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这里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怎样计算确定,未来现金流量计算多少,折现率选用多大等等,都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受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判断能力的影响,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验证性。因此,稳健性原则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否则就可能导致会计核算中滥用稳健性原则的局面。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尤其是如何保证会计人员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把握好“度”,这就要求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使其能够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
总之,由于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函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等现象。为了保证我们既体现稳健性原则,又不致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因而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打破了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防止过度谨慎,只要广大财会人员掌握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就能更有效的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使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方面,更具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最新财务会计操作实务从书-会计业务处理图解与分析》,张景山2003年版。
3、《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巨文:《试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2002年1月5日《财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