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既是宏观管理主体,也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微观管理主体。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有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规定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定、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3)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4)制定和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及其资质管理工作;
5)制定全国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标准,并监督执行。
(2)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包括:水利、水电、电力、石油、石化、机械、冶金、铁路、煤炭、建材、林业、有色、核工业、公路等行业和军队的造价管理机构。主要是修订、编制和解释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有的还担负本行业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批、概算调整等职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修编、解释当地定额、收费标准和计价制度等。此外,还有审核国家投资工程的标底、结算,处理合同纠纷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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