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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事部
文号:
国人部发[2003]61号
发文日期:
2003-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劳社部发[2002]23号
发文日期:
2003-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两年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
人事部 财政部
文号:
国人部发[2003]
发文日期:
2003-11-13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方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部
文号:
建人教[2003]196号
发文日期:
2003-10-0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文号:
劳社部发[2003]27号
发文日期:
2003-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文号:
劳社部发[2003]25号
发文日期:
2003-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工作,根据《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文号:
劳社部发[2003]24号
发文日期:
2003-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失效]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发文日期:
2003-09-23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失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国税发[2003]103号
发文日期:
2003-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3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加强征管,狠抓基层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劳社部发[2003]21号
发文日期:
2003-07-3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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