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0 苹果版本:8.7.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赠送的门面租赁租金应如何征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9 14:00:01 字体:
  某事业单位将本单位门面租赁与本单位职工(签有租赁协议),一次性收取二十年的租金后,赠送该门面五年的使用权。问税务机关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后,赠送的五年使用权是否征税?若该事业单位将门面(象征性收取一点租金)给予本单位职工个人经营自找工资,单位不再支付其工资,问税务机关应如何征税?

  答:事业单位赠送5年门面使用权不纳税,因为营业税不对赠与行为征税,所以计税依据只有那20年租金收入。如果单位只象征性收取一点租金,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免费听

  •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