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互供劳务收入不缴营业税
答:该厂附设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工厂提供一些服务项目的收入,过去是依据1994年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独立核算单位指(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执行的。由于该条文中“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一语的具体内涵未作明确界定,且其后文又有“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本意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也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使它可以被理解为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也应负纳税义务。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60号《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义务并向对方收取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这个文件还规定:“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根据文件规定,从2001年9月1日起,该厂附设非独立核算饭店向外来顾客所收取的餐饮收入和代洗衣物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该厂对外、对内(非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核算,由厂部支付招待客户用餐、供应本厂职工加班盒饭、夜宵的餐饮收入和饭店向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后勤科支付的代洗被褥费用,可不再缴纳营业税。若未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则应一律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