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路使用权和收费权应缴营业税
其实,公路局的上述行为属于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行为,甲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乙方建设公路的投资额即为租金。如果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属于转租行为,也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另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问题,是指甲方(一般指交通管理部门)将公路的收费权在一定的年限内有偿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因此,对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145号文件)对此问题已作了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