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税有关问题
政策依据: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税的问题,1995年10月26日下发的国税发[1995]197号作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规定:
1.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活动,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2.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是作价不合理。
3.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为原则,确实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案例:我国某企业与境外A企业签订了购买机器设备合同,在合同中只反映了总额1000万人民币,虽然合同中没有列明外国企业售后服务价款,但是从合同有关条例可以清楚得知,外国企业同时提供设备安装、技术培训。故税务机关可以按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精神,计算该外国企业的劳务收入并计征营业税。
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1000×5%=50万元;
A企业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故该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