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如何抵扣
2.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此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不得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