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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9 15:04:14 字体:
  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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