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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界定征免营业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9 15:10:07 字体:
  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规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没有从事咨询业务的,可界定为非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有兼营咨询业务或虽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但实际从事有偿咨询业务的,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对银行代表机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①能够提供收费凭证的,可据实确定收入计算纳税,其中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进行的咨询业务,可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咨询收入,以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为代表机构的应税收入。

  ②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收入凭证确定其实际收入额的,或者无法采用适当的比例核定代表机构收入额的,可采用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时,可仅以代表机构提供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为基数计算换算。当代表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时,经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员、工资等比例,确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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