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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3 16:35:00 字体:
  (一)关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简称“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上述规定对国际农发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因此,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通则”有关规定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退还。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108号)

  (二)农牧保险,免税。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植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的业务。

  摘自《营业税实施细则》

  (三)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 002号)

  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第一大类、普通人寿险

  (1)简易人身保险;

  (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3)福寿安康保险;

  (4)团体定期保险;

  (5)团体人寿保险;

  (6)少儿两全保险;

  (7)金婚保险;

  (8)终身保险;

  (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

  (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

  (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12)儿童保险;

  (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

  (15)独生子女保险;

  (16)夫妻恩爱保险;

  (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

  (18)人身安康保险;

  (19)定期定额简身险;

  (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

  (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

  (22)子女备用金保险;

  (23)大额人寿保险;

  (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

  (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

  (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第二大类、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2)个人养老金保险;

  (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

  (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

  (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

  (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

  (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10)农民养老金保险;

  (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

  (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

  (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

  (15)团体年金保险;

  (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

  (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

  (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第三大类、健康保险

  第(一)小类 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

  (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

  (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健康保险;

  (7)大病医疗保险;

  (8)大额医疗保险;

  (9)长效医疗保险;

  (10)传染病保险;

  (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第(二)小类 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

  (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第(三)小类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

  (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

  (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小类 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

  (2)劳保医疗保险;

  (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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