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税
运输公司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的“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3)打捞;(4)理货;(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货物港务费等;(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车站收入虽是与运营业务有关的活动,但不是上述所列举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车站的代理售票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所以,税务机关按“服务业”税目征税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