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法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经营、核算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项目如下:
1.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施工企业合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转让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