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培训辅助资料应如何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该培训结构在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同时,又发生了辅助教学资料的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据“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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