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劳务。该企业2003年第二季度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为5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元;
3.2000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元;代收邮电费11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20万元;
8.本期收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15万元。
(二)要求
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试计算该金融企业二季度应纳的营业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5%+(100-80)×5%=2.5(万元)
2.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3.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对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
应纳营业税=9×5%=0.45(万元)
4.销售的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对委托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财税[2003]01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代收的邮电费不征税。
应纳营业税=(3+6)×5%=0.45(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60×5%=3(万元)
5.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6.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营业税。
8.“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在其实际收到利息时,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综上,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2.5+100+0.45+0.45+1+0.75=105.15(万元)
解题指导:
(1)贷款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两类,税法中所指的转贷业务仅指外汇转贷,除外汇转贷业务以外的各种贷款均为一般贷款业务;
(2)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3)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